2008年1月26日 星期六

德國的專業照護( 劉威良)

自由時報2008/01/27

德國的專業照護

■ 劉威良

閱讀「精神病患不是罪犯」一文,心有戚戚焉。我曾在台灣的精神醫療界工作數年,目前在德國也從事相關的行業。

德 國沒有長期關病人的機構,除非是疑有精神問題的罪犯。處理一般精神病患的事務是由多重管道的社會網絡來支援病人。因此,家人不是唯一要扛責任的人,也無需 背決定病人去處的責任,出院的病人有專業照顧者的家庭訪視與照顧,其實不會如一般人想像的可怕,他們會陪伴患者,協助他們重拾一般正常生活的功能。所以, 他們可能與家人住,也可能自己住,或與病友一起住在一般的公寓內。他們不必一大群人居住在一個社區,自然也不會有鄰居抗議的問題,德國的病患就和一般人一 樣住在自己可以料理自己生活起居的地方。

如果是被法院判定為失去行為能力者,在德國必須有法律上的監護人,這人可以是家屬或朋友,家屬也可 以放棄讓專業人士來當。此監護人若非病患的熟識之人,通常是由法院來指派,如果病患無能力支付監護費用,則由國家負擔。監護權的範圍也必須規範清楚監護的 事項,如決定住處、醫療與處理財務及其他事務。監護與否與監護內容都需與患者協商取得同意。另外,監護人並非永久的,法院必需派法官一年來審視探訪病患一 次,由法官一年決定一次這個監護工作是否仍有必要,並取得病患對監督人選的同意。如果法官覺得不需要監護,病患就可馬上成為有行為能力的人。在德國如果不 是精神病患,醫療院所人員如有要限制肢體( 如有攻擊或自傷之虞)需做肢體約束者,也必須取得法官同意,如有緊急需要也要事後補法官的同意書。

所以德國的法官是人權的把關者,並不只是判有罪沒罪的終結者。(作者為旅居德國精神病患專業照護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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